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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秘书服务

法例要求、服务提供

pt 根据香港法例32章公司条例第154条,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均须委任一位公司秘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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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服务包括:

  • 保存及更新公司的法定记录,如股东及董事名册等。
  •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公司的人事变动如股东、董事、秘书等,以及其它变动如公司股权、注册地址等。
  • 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召开董事或股东会议及撰写会议记录。
  • 根据董事或股东要求,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及撰写会议记录。
  • 呈报公司周年申报表及其它法定文件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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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(852) 2122 9060 电传:(852) 2122 9062 电邮:tommyng11@netvigator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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